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内容及其影响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是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

  详细内容

  早在1951年签订的 《 美日安全保障条约 ( 日语 : 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安全保障条約 ) 》 ,为美日安保关系提供了初始基础。是在盟军占领日本结束后,日本取回完整主权时签订的重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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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年,日美两国开始协商修改安全条约。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互助安全保障条约在华盛顿特区签订。1960年2月5日,此条约送交日本国会批准时,曾激起关于美日关系的激烈辩论,并在左派反对党的竭力反对下引发议会暴力事件;最后日本众议院终于在1960年5月20日在自民党占多数的情况下,强行通过承认此条约。在野社会党代表曾联合抵制众议院会期,并尝试阻止执政自民党的国会议员进入众议院,但警察强行将之驱散。在这之后发生了大规模的左派学生和工会 示威运动 ( 日语 : 安保闘争 ) ,此突发事件使得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决定取消原定访问日本的行程。日本参议院未在众议院承认后的30日内投票表决,因此在1960年6月19日条约自动通过,而时任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条约通过后辞职。

  在此条约双方同意需共同承担维持和发展抵抗军事攻击能力的义务,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领土上受到军事攻击双方将相互协助。有一点已经了解,就是日本无法协防美国,因为日本国宪法禁止派遣军事部队至海外(第九条)。尤其是宪法禁止日本维持陆、海、空军,并且宪法也明确指出日本人民放弃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选项。若美国在日本领土外遭到攻击,日本为了防卫美国,将不受日本国宪法上任何禁止境外军事行动的限制。这此后造成日本是否可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争议。此新条约的范围并未包括琉球列岛,但一条附加备忘录明确指出若该列岛遭受军事攻击,双方政府将进行协商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与1952年的安全协定不同,此条约是十年期限,在这之后可由任一方在一年的预先通知下废除。

  条约的第六条包含了关于驻日美军部队状态的协议,具体规定供他们使用的设施和地区,以及这些设施所雇用的日本国民。经同意的备忘录内指明,关于在驻日美军的任何重大改变之前,以及在将日本基地用为与防御日本无关的战斗任务之前,必须先和日本政府协商。备忘录也涵盖驻日美军在日犯罪时,两国的司法管辖权。

  影响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协约最初包括一个军事援助计划,为日本的必要国防能力提供资金、原料和维修的取得管道。虽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获得美援,但此协约继续运作为购买生产许可合约的管道,以确保两国武器的资讯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机密资料,包括国际情资报告和机密技术资讯。

  安保条约的通过,巩固了执政自民党在往后三十年的执政基础及地位,使自民党得以在美日同盟的稳定保障下,巩固并推动日本经济的发展。

  安保条约的通过,亦导致左派反对党社会党的分裂。社会党的对美立场在安保斗争中分裂,不少社会党议员因不满在安保斗争时期,党内左派涉联同反美的日本共产党联手合作反对安保,过分反美及亲近社会主义阵营,会危及日本的国家安全,因此部分右派社会党议员脱离社会党,另组民社党。民社党支持日美安保条约,使支持安保的力量在此后数十年维持多数,巩固日美同盟。而在野阵营亦继续分裂,公明党等新政党在此背景中成立。